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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纪委监委关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17   来源:

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

队伍暂行规定

 

第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 “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铁军;全南大力实施“三大战略”,加快“五区”建设,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务必做表率、树标杆、站前列。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纪发〔201019号),及省、市纪委部署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即: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纪工委监察分局、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纪委)全体干部,职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党的忠诚卫士。

第四条  必须做到忠诚可靠,政治坚定

(一)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做政治上的“两面人”、“骑墙派”。

(二)坚决听从指挥。坚决做到“四个服从”,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发表与上级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维护民主团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自觉维护团结统一。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第五条  必须做到干净干事,清正廉洁

(一)严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严守工作纪律。模范遵守上下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事请假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三)严守审查纪律。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不得以案谋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得擅自使用办案措施;不得随意动用或处置涉案暂扣款物;不准向涉案单位或个人提出与纪律审查无关的要求。

(四)严守保密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泄露、扩散举报材料及其内容。不得泄露案件调查方案和案情。

(五)严守生活纪律。谨慎交友,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不得参与赌博、非法集资,不得违规搞个人宴请,不得酗酒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出入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不许违反其他公序良俗;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不得有与自己身份和收入不相符的奢靡行为。

第六条  必须做到担当有为,尽职尽责

(一)服务保障大局。主动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县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三大战略”、推进“五区”建设,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作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具体工作中。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在全南事业发展中体现个人价值。

(二)坚持爱岗敬业。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对待,用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服从安排,不讲价钱,不推诿扯皮,不应付了事;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回避、不退却,敢于攻坚克难。

(三)敢于坚持原则。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不做老好人,不办人情案。对工作中出现失误问题,敢于担责,不推卸责任。

(四)务实高效有为。要谋实事,求实效,快节奏,落实工作做到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咬定创一等工作目标,奋勇争先,不达目的不罢休。不得办事拖拉、不作为、慢作为。

(五)自觉践行宗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切实解决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得对群众的诉求不理不睬、态度冷漠。

(六)主动提升能力。主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要求,自觉学习,熟知业务知识,及时了解掌握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开口能说、提笔能写、有案能查、有难必克的复合型人才。不得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以不懂、不会来推托、拖延;不得不懂装懂贻误工作。

第七条  凡是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层级管理机制,委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加强对分管科室的管理;科室负责人要严以律已,并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县纪委组宣部要建立履职档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干部要记录在案。

第九条  建立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措施和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评价靠后,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以及不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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