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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吉山镇:查处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问题

发布日期:2023-02-23   来源: 大吉山镇纪委

近日,大吉山镇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问题。

经查,2021年10月4日及10月7日,李某某等人先后两次盗取全南县兆坑水电站的设备配件,并予以出售,共获利2400元,其中李某某分得550余元。2022年3月16日,经全南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李某某等人盗取的全南县兆坑水电站的设备配件市场价值为11863元,其中李某某涉案金额8299元。

2022年8月19日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被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钟菊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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