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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

发布日期:2020-09-07   来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

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的必然要求。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国家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此次国家监委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工作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也为未来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专项工作报告机制开了个好头。这是一次重要政治宣示,监委作为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高度重视监察法所规定的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事项,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动接受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质询,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监督既是约束,更是爱护。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还应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落实好向各民主党派通报工作协商机制,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主动发出权威声音,以实际行动赢得组织的信赖和群众的拥护。针对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社会影响力大的扶贫领域“黑手”、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通过纪委监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人大代表参访”等方式,不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杨开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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