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出台《关于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从四个方面加强纪委监察局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创新监督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违纪线索报送制度。纪委监察局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分为公共(民生)资金使用管理类、纠风治乱类、安全生产类等共8类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情况及时报送至纪委监察局。
二是明确监督方式。通过重点抽查、明察暗访、检查考核等方法对群众反映强烈、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同时将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是规范操作流程。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部门(暗访除外);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形成有关报告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监察决定书或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检查中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存在失职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