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吉山镇:出台工作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11 来源: 大吉山镇
为进一步规范各村(居)、站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树立“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工作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实施“三大战略”,着力推进“五区”建设,促进镇域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吉山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大吉山镇工作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据悉,该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该镇各村(居)干部、各站所工作人员、全体镇干部(含聘用人员)。《办法》主要分为效能问责情形、效能问责方式及其结果运用、效能问责主体和程序、附则等内容。
该《办法》明确了镇干部、村(居)干部及各站所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12种问责情形和村(居)、各站所的9种问责情形。对于受到效能问责处理的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相关先进的资格,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村(居)、站所受到县级以上1次或镇里2次效能问责的,取消该村(居)或站所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分管领导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