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公安局出台《警务督察实施办法》助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3-04-15 来源: 全南县公安局
为提升公安工作效能,推动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以及重大警务活动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全南县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了《警务督察实施办法》。
该《办法》共12条,涉及督察的组织领导、形式、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该《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月督察工作制,即每月5日前对各单位上月工作落实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警务活动随时进行督察。督察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交办、批办的重点事项和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工作部署、重大警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执勤、值班备勤、管理服务、纪律作风等情况;派出所各项基础工作;其他需要督察的工作。督察工作主要由督察部门牵头,从县局各室所队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督察小组。在督察前,根据县局阶段性工作部署列出督察清单。督察时,填写督察登记表,客观真实记录督察情况。督察形式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通过查阅单位相关资料台帐、抽查个人记录、对个别民警进行询问、调取信息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工作情况。督察情况在全局予以通报,既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督察建议。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拖拉、进度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提出督察建议;被通报批评的单位或个人对存在的问题须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时限;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说明情况的,由局领导约谈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人,责令整改;对在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人责成其在县局大例会上作表态发言、书面向局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对因整改未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予以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必要时按程序对其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督察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督察通报情况直接增加或扣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分值;年内单位同一问题被通报两次、个人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