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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再监督职责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

        履行主责主业 强化监督职能
               ——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再监督职责的几点思考

                赣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志军

  监督责任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再监督职能中出现了一些盲点和误区,有的“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也有的“不愿监督,不敢负责”。如何按照“三转”要求,在履行再监督职责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笔者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突出再监督的重点。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确保公共权力廉洁高效运行。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行政部门,既担负着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也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担负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按照中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这些部门(单位)的工作由自行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履行再监督的职责,主要包括对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相关重大决策部署、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的再监督。
  (二)要创新再监督的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要加大监督强度和刚性,就必须建立和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制度关系,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实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是要建立教育监督机制。加强教育预防,采取多种教育手段,从思想上提高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建立履职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定期向纪委全会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派(驻)出机构每季度向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并及时移送监督检查和执纪执法中发现的市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三是要推行社会监督机制。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和信息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权力运行轨迹和“一把手”权力清单公示情况,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四是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细化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班子与个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督促各职能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五是要建立提醒约谈制度。根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对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醒,采取措施纠正问题,构建教育、保护、挽救“三位一体”的机制。六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包括追究结果和追究过程。要以“执纪问责”为抓手,对各部门(单位)在履行“两个责任”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形成从“终点”到“起点”的全链条倒查追责机制。
  (三)要改进再监督的方法。改进再监督有方法,是确保不越位、不错位的关键。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再监督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摸清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两个责任”的底数,特别是所管理干部自身廉政和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建立相关廉政台帐。二是要掌握权力风运行险点和特点规律,充分运用廉能风险防控工作成果,熟悉掌握所联系单位特别是权重部门“一把手”和其它党委成员权力运行程序、“三重一大”、行政审批的运作流程及主要风险点,研究其特点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再监督和查办案件。三是要与执纪办案结合起来,通过查办违纪案件线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发现工作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联系单位修正错误、改正工作。四是要坚持以问题为抓手,采取跟踪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办法,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近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处在整改落实阶段,我们要围绕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五是要充分运用专项巡查、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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