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9年4月17日15时21分,龙下乡财贸党支部党员刘建忠驾驶牌号为赣B3P655的小型轿车行至立新-含江2公里500米处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4月24日,县交警大队对刘建忠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19〕第360729-290013217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刘建忠暂扣驾驶证6个月,行政罚款1500元的处罚。
刘建忠身为中共党员,法律意识淡薄,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2019年9月14日龙下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建忠党内警告处分。(龙下乡 温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