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陂头镇纪委查处一起党员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问题。
经查, 2018年12月26日,陂头镇周布村党支部党员黄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受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5月13日14时33分,黄敏驾驶牌号为赣B2598D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全南—杨坊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黄敏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6070029000494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2019年11月15日陂头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黄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体党员要引以为戒,严禁违反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作日饮酒,切实做到严于律己,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