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市社区纪工委严肃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0年8月12日15时1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大线2公里600米时,被全南县交警当场查获。李某某酒精含量测试为4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17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李某某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20】第360729-2900171604号}: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2021年6月9日全南县城市社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