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迳镇纪委査处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1年,南迳镇热水村按照种粮补贴发放工作要求,以村委委员、报账员李某某名义申报村集体种植的155亩水稻种粮补贴,待补贴资金下拨到李某某账户后再进账至村集体账户。种粮补贴标准为每亩19.5元,该155亩水稻补贴金额共计3022.5元。2021年8月11日,南迳镇财政经济办公室将热水村村集体种粮补贴3022.5元拨付至李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之后,李某某罔顾工作要求及其他干部提醒,长期不将3022.5元补贴资金进账至村集体账户,并与银行账户内私人资金混合使用,用于李某某个人开支,直至2022年3月该账户资金使用殆尽。案发后,李某某于2022年8月24日将上述3022.5元热水村种粮补贴资金退缴至南迳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账户。
李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侵占村集体种粮补贴资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刘若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