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龙镇纪委查处了3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2年8月10日23时13分许,刘某明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B8N34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杰友路口路段时被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刘某明酒驾含量为2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8月11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刘某明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交)决字〔2022〕3607292900235767号}:决定对刘某明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2022年9月21日13时43分许,黄某财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赣BN915D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木金街木金路段时被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黄某财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此次黄某财还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年检行为。另查明,2017年11月9日,黄某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2022年9月29日,全南县交警大队对黄某财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公交行罚决字〔2022〕3607292900184452号}:决定对黄某财处以罚款244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黄某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公(交)决字〔2022〕0313号}:决定对黄某财处以行政拘留二日。
2022年8月26日23时12分许,钟某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赣BH83W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老车站东路老祖坑路段时被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钟某旺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8月27日,全南县交警大队对钟某旺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交决字〔2022〕3607292900236592号}:决定对钟某旺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刘某明、黄某财、钟某旺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明、黄某财、钟某旺党内警告处分。(王舒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