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龙镇纪委查处了3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3年2月8日1时29分,月某强饮酒后驾驶牌号粤SN4V55的小型汽车返回家中,行驶至全南县城沿江路路段时被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月某强酒精含量测试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2月8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月某强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月某强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5日14时3分,月某印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县城,行驶至金龙镇木金路路段时被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月某印酒精含量测试为5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31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月某印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月某印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日0时左右,黄某全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城老车站东路路段时被县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黄某全酒精含量测试为5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8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黄某全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黄某全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月某强、月某印、黄某全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上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金龙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月某强、月某印、黄某全党内警告处分。(王舒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