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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关于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02-18   来源: 县纪委县监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警示教育党员干部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切实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我县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县发改委原职员余祖木醉酒驾驶车辆问题2020年7月7日14时许,余祖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寿梅路、滨江路路段时,与其他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祖木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县人民法院判决余祖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2月1日,县纪委县监委给予余祖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南迳镇新南社区党支部原党员王运晶醉酒驾驶车辆问题。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王运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S549南迳镇路段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运晶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县人民法院判决王运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4日南迳镇党委给予王运晶开除党籍处分。

金龙镇天龙村定编干部缪晓明醉酒驾驶车辆问题。2019年8月30日19时许,缪晓明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南县金龙镇环城路松山路段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缪晓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缪晓明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2019年12月11日,县人民检察院对缪晓明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7月13日,金龙镇党委给予缪晓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县发投公司技术员欧阳威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0年5月25日21时许,欧阳威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金龙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测试,欧阳威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5月26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给予欧阳威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30日,县纪委给予欧阳威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县极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自食恶果、追悔莫及。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切实强化纪法意识,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廉洁全南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尤其要强化“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提醒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校正思想坐标。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加大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要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隐藏的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要强化“一案双查”,对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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