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吉山镇纪委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18年7月17日晚,黄某某和朋友吃饭期间饮酒,随后驾驶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全南县滨江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黄某某酒精含量测试为6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7月27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黄某某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黄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上行为违反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大吉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决定给予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