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吉山镇纪委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3年9月9日晚,李某某驾驶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吉山镇圩镇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李某某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李某某还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违法行为。2023年9月11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李某某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1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吉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