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吉山镇纪委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3年4月28日中午,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BN963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全南县城返回大吉山镇途中,行驶至549省道1公里100米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测试,谢某某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5月9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谢某某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谢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谢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和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吉山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谢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