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24年2月19日晚,李某明在吃晚饭期间饮用了金樱子酒。当晚,李某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南县滨江路段被民警查获。2024年3月6日,因李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全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给予李某明罚款216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另外,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9月,李某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全南县公安局于2024年3月6日对李某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二日处罚。
李某明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再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吉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