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吉山镇纪委严肃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4年5月8日,李某良在吃午饭期间饮用了红酒。当日13时10分许,李某良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吉山圩镇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测试,李某良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李某良还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全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某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良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良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吉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良党内警告处分(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