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吉山镇纪委严肃查处了1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纪问题。
经查,2024年11月11日中午,李某某在在其表弟廖某某家吃饭,期间饮用了约三两白酒。当日15时28分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全南县桃李路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测试,李某某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李某某还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1日,全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194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大吉山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廖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