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南县纪委查处了一名公职人员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经查,2020年7月7日14时05分许,全南县发改委职工余祖木驾驶小型轿车从滨江路桃源一品方向往解放桥方向行驶,途径含江路、寿梅路,当车行驶至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良友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缪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及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缪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祖木驾车驶离了现场。当日14时40分许,余祖木驾车从滨江路江畔湾往南海桥方向行驶,14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全南县城厢镇滨江路爱妻智能厨电门口路段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祖木驾车到达全南县城厢镇站前路后,调头返回事故现场附近,并将车辆停放在滨江路员山路口垃圾中转站门口(离现场100米许)后下车在现场等候,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祖木血液中乙醇含量243.7mg/100ml。经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余祖木应承担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缪某、黄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2020年12月1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余祖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1年2月1日,经县纪委第69次常委会会议暨县监委第51次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余祖木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全纪轩)